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申請修習社會實踐學分學程規定
114年6月3日教務會議通過
一、 本校學生申請修習社會實踐學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悉依本規定辦理。
二、 本校為落實大學社會責任,培育具社會實踐能力與意願之人才,引導學生樂於運用個人專業跨域合作解決社會問題,特開設社會實踐學分學程,以供本校各年級之大學部學生在校期間修習。
三、 本學程學生應修習總學分數為十八學分。課程架構如附件一所示,分為奠基石課程、核心石課程、及合頂石課程三大類,學生應修習奠基石課程四學分、核心石課程十一學分、合頂石課程三學分,且其中至少應選修二門非學生原系所及輔系之開課科目。學生須於大四上學期前修畢奠基石課程及核心石課程,大四下學期修畢合頂石課程。附件二為雲科大社會實踐學分學程課程流程圖,附件三為課程開課單位一覽表。
四、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,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 本學程之各課程,若遇開課單位變更科目名稱,以致與本學程課程表列名稱不符時,則由本學程主責教師負責認列抵免事宜,凡課程授課內容與本學程所列課程之目標相符者,即可由主責教師准予抵免。
六、 修畢本學程之學生,經主責教師審查資格無誤後,提請本校教務處發給社會實踐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七、 本規定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八、 本規定經系課程委員會、院課程委員會、校課程委員會通過,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